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金钟股份持有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华鑫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6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万元)。为优化子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满足公司战略布局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受让华鑫公司其他股东周剑先生、广东宏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新能源”)及广州德壹号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宜盛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壹号新材料”)合计持有的华鑫公司 40%的股权。其中以人民币 50万元的价格受让周剑先生持有的华鑫公司 5%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以人民币 50万元的价格受让宏升新能源持有的华鑫公司 5%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以人民币 75万元受让德壹号新材料持有的华鑫公司 3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75万元)。本次转让股权的作价以华鑫公司实缴出资金额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应支付对价总计人民币 175万元,华鑫公司已认缴注册资本中尚未实缴部分由公司承担实缴义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华鑫公司股权比例将由 60%增加至 100%,华鑫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于华鑫公司股东周剑先生、宏升新能源为公司关联方,其中周剑先生(离任未满 12个月)在过去 12个月内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宏升新能源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付恩平先生(离任未满 12个月)控股的广东宏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现任董事叶昔铭先生系宏升新能源执行董事、经理,故本次受让股权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4年 5月 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周剑先生医疗器械企业,中国国籍,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于 2023年 9月 15日任期届满离任,离任时间未满 12个月,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广东宏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付恩平先生控股的广东宏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付恩平先生于 2023年 9月15日任期届满离任,离任时间未满 12个月,公司现任董事叶昔铭先生系宏升新能源执行董事、经理,宏升新能源为公司关联法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般经营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新材 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玻璃 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玻璃纤维增 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 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模具制造;合成
材料销售;模具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 租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医疗器械企业,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金钟股份认缴出资额为 600万元,出资比例为 60%; 德壹号新材料认缴出资额为 300万元,出资比例为 30%; 周剑认缴出资额为 50万元,出资比例为 5%; 宏升新能源出资额为 50万元,出资比例为 5%。
本次交易标的为华鑫公司 40%的股权,华鑫公司不属于失信执行人,该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事项。
本次交易各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定价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本次转让的股权作价以华鑫公司实缴出资金额为依据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乙方 1将持有丙方的 30%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75万元)以人民币 75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方。甲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1个月内支付完毕。
(2)乙方 2将持有丙方的 5%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医疗器械企业,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以人民币 5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方。甲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1个月内支付完毕。
(3)乙方 3将持有丙方的 5%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万元)以人民币 5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方。甲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1个月内支付完毕。
丙方股权对应的认缴注册资本中尚未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225万元在本协议交割后由甲方承担实缴义务。
乙方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三十日内,应配合甲方及丙方在登记机关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
(2)乙方承诺本次向甲方转让其持有丙方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事项。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应缴税额由各方各自申报各自承担。若未来发生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本次股权转让存在应缴纳税额,且税务机关按其认定的公允价格计征应缴税额及滞纳金时,由应纳税方自行申报缴纳并承担该等纳税义务。
碳纤维复合材料具有质轻、高强、抗冲击和耐腐蚀等优点,在汽车车身上的应用可以有效为汽车“减负”,实现汽车车身的轻量化,部分整车厂商已逐渐在汽车车身上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华鑫公司成立于 2023年 5月,自成立以来,华鑫公司积极投入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并已取得一定成效。公司本次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方向,同时有利于优化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有助于公司加强在汽车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的研发和市场拓展,从而紧抓汽车产业轻量化的发展趋势,为公司创造新的业绩增长极,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1、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华鑫公司的股权比例将由 60%增加至 100%,华鑫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1、公司管理的风险:华鑫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核算,公司如疏于对其管理和控制将可能产生一定的管理风险。
2、华鑫公司盈利的风险:华鑫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盈利能力难以预测,存在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遵循积极、谨慎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关注华鑫公司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 2024年 1月 1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周剑先生、宏升新能源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认为: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有助于公司布局汽车碳纤维复合材料业务,推动公司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汽车碳纤维复合材料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受让控股子公司华鑫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