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1、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于2024年10月21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和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或者因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4、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公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拟投资项目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起草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详情参见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的详细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10、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1、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17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医疗器械企业、公司章程、股东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23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指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预案 指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巨胎/工程巨胎/巨型工程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巨型子午胎/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吋及以上的全钢子午线工程用轮胎
《规划》 指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预案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生产的轮胎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轮胎、橡胶制品、轮胎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开展对外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业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轮胎生产用原辅材料销售;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配件销售;轮胎开发研制、相关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屋、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
我国在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由于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现阶段全球市场主要被国际三大品牌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所垄断。国内轮胎企业亟需进行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扩大我国全钢巨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行业影响力。因此,该类产品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品类别,在轮胎行业中属于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主要投向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尺寸均在49吋以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 10.轮胎”中的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工程子午胎相较于工程斜交胎拥有承载能力大、滚动阻力小、耐磨耐刺、使用寿命长等优势,全球工程胎整体市场子午化率逐步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午工程胎保持在满产状态,巨型工程子午胎产能更是供不应求,与行业趋势保持一致。
巨型工程子午胎主要应用于露天矿场中使用的重型自卸车,作为重型自卸车日常运输的消耗品,巨型工程子午胎的市场需求与国际采矿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全球采矿业进一步发展,新型矿产需求不断涌现,重型机械的大量使用将促使巨型工程胎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行业研究报告预测数据,预计2026年全球全钢巨胎的产量将达到33.8万条。总体来看,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市场规模较大,未来市场空间增长显著。
同时,巨型工程子午胎由于产品性能高、技术难度大,受到各国贸易壁垒和销售制裁的影响较小,上市公司等国内轮胎厂商的同类产品在相关市场销售空间更大。
由于巨胎产品拥有很高的技术壁垒,以米其林、普利司通和固特异所组成的全球全钢巨胎行业第一梯队,凭借资金、技术以及品牌优势,长期占据着全球巨胎市场较大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国内轮胎企业长期坚持在巨胎领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产品质量不断取得突破,逐步获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逐步填补了我国巨胎研发及制造领域的空白,同时产品已开始批量出口至海外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市场占有率与市场影响力。此外,随着国内矿山机械制造企业的快速发展,其生产的矿山机械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份额持续提升,相关矿山机械主机厂商对于原装配套轮胎选购国产巨胎的比例也在持续上升,进一步加速了巨胎的国产化进程。
在国内外卡客车轮胎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公司亟需发挥工程胎的传统优势,扩大巨型工程子午胎的产能,把握巨型子午胎国产化进程的业务机会,扩大市场影响力。
报告期内,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订单生产满足率较低,现有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国内外卡客车轮胎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公司正在持续推动产品结构的调整,旨在发挥工程胎的传统优势,扩大巨型工程子午胎的产能,快速提升市场份额。本次募投项目聚焦于巨型工程子午胎这一高盈利能力的产品,旨在利用近年来开发并成功应用的最新工艺技术,进一步提升公司优势产品的产能,缩小与国际巨头在生产规模上的差距,力争以优异的产品质量努力抢占头部市场,在缓解公司现有产能压力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持续增长。通过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业务扩张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未来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为本次募投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从而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并更好地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为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询价结束后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公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和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或者因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拟投资项目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最终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而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橡胶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41,943.5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化资产作为橡胶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1.51%股份;国务院国资委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橡胶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有权批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拟投资项目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本部,实施地点为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于公司已有土地和厂区予以建设。本次项目将扩大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的产能,在充分利用现有厂房、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基础上,对部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置换,同时新建巨胎成型硫化车间,新购巨胎成型机和硫化机等设备,实现产品升级、提质增效。项目建成后并全面达产后,将实现年新增约2万条巨型工程子午胎的产能。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146,369.0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元,本次资金投入的具体构成如下:
我国在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由于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现阶段全球市场主要被国际三大品牌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国内轮胎企业亟需进行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扩大我国全钢巨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行业影响力。
本次“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全部聚焦于生产巨型工程子午胎,将大幅提高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的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优势产品的产能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项目实施将成为公司增强竞争力的重要着力点。
充足的产能是公司维护现有客户和开拓新客户的重要保障,是获得更大市场份额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工程子午胎产能已基本饱和,巨型工程子午胎产能更是供不应求,难以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有必要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募投项目,提高巨型工程子午胎产能并增加市场份额,在缓解公司现有产能压力的同时,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02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主要投向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尺寸全部在49吋以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 10.轮胎”中的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由于工程子午胎相较于工程斜交胎拥有承载能力大、滚动阻力小、耐磨耐刺、使用寿命长等优势,全球工程胎整体市场子午化率逐步提升。其中,巨型工程子午胎主要应用于露天矿场中使用的重型自卸车,作为重型自卸车日常运输的消耗品,巨型工程子午胎的市场需求与国际采矿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全球采矿业进一步发展,重型机械的大量使用将促使巨型工程胎市场需求快速增长。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行业研究报告预测数据,预计2026年全球全钢巨胎的产量将达到33.8万条。总体来看,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市场规模较大,未来市场空间增长显著。
同时,巨型工程子午胎由于产品性能高、技术难度大,受到各国贸易壁垒和销售制裁的影响较小,发行人等国内厂商的同类产品在相关市场销售空间更大。
公司巨型子午胎产品近年来的销售收入随着产品出货量的上升而增长,销售量从2021年的约1,500条,增长至2023年的超4,500条,年复合增长率近80%,且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断提升;2024年1-6月,销量也达到了2,800条。随着巨型子午胎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国产替代进程的加速及公司产能的释放,公司的巨型子午胎市场销售规模还将持续扩大,公司未来产品产能消化具备有效的保障。
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主要面向海外市场和配套市场。公司在海外划分 6大营销区域,分别针对北美、拉美、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和独联体等市场,产品销往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在独联体、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设置了海外子公司,组建了本土化的销售团队和技术服务团队,还在多个重点市场积极筹建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轮胎销售和服务支持解决方案。在配套市场,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与国内主要主机制造商如三一重工等开展配套合作,产品质量及服务体系得到国内外工程机械生产商的广泛认可。公司将依托现有高效完善的销售体系,多领域开拓市场,推进增量销售,消化新增产能,实现规模增长。
公司依托现有工程子午胎的生产技术和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优势,和北京化工大学、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等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多项专有技术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通过巨型工程子午胎“三年登顶”科技攻关计划,具备49-63吋全轮辋尺寸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经过多年的研发和技术投入,公司目前在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领域已经初步具备了与国际三大品牌竞争的实力,产品质量和市场表现优异,产品销售规模逐年扩大且供不应求。本项目属于扩产项目,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项目建成后将更好地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
项目建设期 2年,投产后第 1-3年产能不断提升,投产率分别为30%、60%、80%,预计投产后第4年达到100%满负荷生产。项目达产并进入稳定运营期后,预计年营业收入约为15.63亿元,项目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有望超过22%。
项目建设地点为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均在公司已有土地上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公司已取得了焦作市国土自然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豫(2024)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15051号。
本项目已经于2023年11月13日取得了焦作市中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代码为-04-02-336040的备案证明;于2024年3月13日取得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豫发改审批(2024)61号节能审查批复;于2024年4月19日取得了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焦环审(2024)4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并结合未来市场趋势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展开,有助于缓解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及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显著扩大、业务板块进一步拓宽、研发实力和资金实力显著增强。项目建设符合公司中长期经营战略布局,有利于把握行业发展趋势,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和巩固在行业中的地位,增强企业的综合市场竞争力。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自有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将得到增强,财务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影响。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以及效益的实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水平将有大幅提高,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将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完成有所增加。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初始投入运营的初期,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因为财务摊薄而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随着募投项目建设完毕并逐步实现预设目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增加;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并开始投入项目建设后,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将有所增加。未来,随着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效益,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进一步增加。本次发行有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量状况,降低运营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的、可行的。
公司主要生产“风神”、“风力”、“河南”等多个品牌一千多个规格品种的卡客车、工程机械车轮胎等工业轮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后,有利于公司提升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会发生变化,公司需要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橡胶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41,943.5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化资产作为橡胶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1.51%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橡胶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涉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调整。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营运资金更加充足,财务结构更为稳健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为后续业务扩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即时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但从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收入水平将随之增长,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规模的持续稳定扩大,并将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进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增加;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并开始投入项目建设后,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将有所增加。未来,随着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效益,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进一步增加。本次发行有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量状况,降低运营风险。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均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上述情形。
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以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公司财务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大量增加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导致公司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近年来,国际竞争环境日益复杂,逆全球化趋势不断抬头,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面临“断链”风险;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尤其是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与日俱增。报告期内,叠加以俄乌战争为代表的国外地缘政治冲突升级等因素影响,全球通胀加剧,世界经济增长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公司进出口业务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由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多变,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明显,对公司业绩有较大影响。
近年来,随着欧美等国家地区对中国轮胎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活动的开始,巴西、印度等国家也逐步加入进来,或是提高准入门槛来限制中国轮胎的出口。2021年5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针对东南亚相关国家地区涉案产品的双反税率的最终裁定结果,变相的增加了我国轮胎企业的出口成本。若后续全球各国对轮胎行业国际贸易持续增加壁垒,将进一步增加公司业绩的不确定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的建设。虽然公司已在新增产能的规模设计阶段进行了充分的市场前景调研与可行性论证,并为未来产能顺利消化拟定了具体措施,若发生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开发情况不及预期等不利因素,公司新增产能是否可以被及时顺利消化具有不确定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项目建成后,将满足快速增长的产品市场需求,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尽管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募投项目仍可能存在因未能按期建设完成、或实施后的项目运营、销售市场开拓医疗器械企业、产品售价等方面均可能与公司预测存在差异而导致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天然橡胶是公司轮胎制造的主要原材料。作为大宗商品,天然橡胶的价格与贸易政策、汇率、资本市场状况等有密切联系。近年来受境外大宗商品市场影响,天然橡胶、钢材价格呈大幅波动态势,其他化工原料价格也因国家环境治理政策及淘汰低端过剩产能影响呈上涨趋势。由于天然橡胶、合成橡胶以及炭黑、钢帘线是生产轮胎的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比重较大,因此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会对公司成本控制及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同时,能源价格仍然处于高位运行,对公司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6.43%、53.96%、47.77%和47.46%。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531.55万元、2,468.29万元、1,320.61万元和1,097.79万元。公司进出口业务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波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使得公司面临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21%、59.29%、54.91%、54.23%,处于较高水平。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一方面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资金需求持续增加,也为公司新增债务融资带来一定的压力。
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发行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取得上述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通过审核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将仍然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出现下降的情形,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供求状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一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地披露重要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原因十分复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本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20000万元;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5.55% 43.15%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 161.92%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为17,506.81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10,811.73万元,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 161.92%,公司现金分红比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背景下,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根据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计划等条件,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权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20,000万元;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预计于2024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29,450,871股,假设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60,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按照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789,450,871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的上限值,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最终通过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实施后确定);
3、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4,885.54万元和32,974.31万元;
5、假设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存在与2023年持平、较2023年增长10%、较2023年增长20%三种情形(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6、假设暂不考虑利润分配、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经营或非经营因素对公司股本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相应年份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情景一:假设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持平
情景二:假设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10%
情景三:假设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20%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的股本总额会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需逐步释放,若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则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受到影响,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和充分论证,有利于公司把握产业发展机遇,提升核心竞争力,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要生产“风神”、“风力”、“河南”等多个品牌一千多个规格品种的卡客车、工程机械车轮胎等工业轮胎,产品畅销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可以满足公司在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领域的新客户拓展和产品订单量提升的需求,增强公司生产规模和供应能力,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轮胎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不仅在研发人员及管理团队中具备人才优势,也将人才优势推广到生产一线,为近年来公司扩大生产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进一步保证了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公司与北京化工大学等知名高校持续保持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并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为公司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未来进一步提升现有业务的技术水平。
公司在轮胎制造领域深耕多年,通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流程,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经验。公司自主研发实力始终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平台。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专利共355项,主持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94项。
研发和质量管控体系方面,公司与PTN持续深度融合,借鉴吸收了国际先进轮胎企业的研发和质量管控体系;同时与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开展技术合作,全流程推进逆向工程及仿真虚拟设计,对于产品的设计精度准度、产品设计质量及制造控制质量均有显著提升,推出了包括生产成型/硫化工艺仿真模型、轮胎静态/动态仿真模型以及滚动生热模型等在内的全套仿真模型及评价体系。
技术研究方面,公司依托现有工程子午胎的生产技术和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优势,公司与江苏大学、青岛科技大学、河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开展多项联合研究项目,分别在仿真技术、材料技术、橡胶加工工艺等方面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在此基础上,公司推出了多项国家专利技术,如仿生学花纹、低压缩力胎圈、低生热带束层及基于空气动力学的高散热花纹等技术,对工程机械轮胎的关键性能(里程、TKPH)提供了技术支撑。
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主要面向海外市场和配套市场。在海外市场,公司在海外划分 6大营销区域,分别针对北美、拉美、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和独联体等市场,产品销往 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正在筹划在多个国家建立海外子公司,组建本土化的销售团队和技术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轮胎销售和服务支持解决方案。在配套市场,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与国内主要主机制造商如三一重工等开展配套合作,产品质量及服务体系得到国内外工程机械生产商的广泛认可;并进一步争取与世界巨头工程机械厂商的合作。
在海外市场竞争力方面,公司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产品市场表现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性能达到国际顶级品牌的85%以上、超过国产品牌10%以上,产品质量和市场表现优异,在国内市场、独联体、南美等市场得到客户的大力认可,在欧盟、拉美市场销量处于中国品牌第一位、独联体市场位居第二位。未来,公司将依托地域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等进一步加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同时依托本土化的销售团队积极开拓新客户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良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促进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入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一)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针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2、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将积极采取一切必备、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签章页)